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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服務業受中央政府公告停業補貼專線:(02)7752-3600
受理時間自110年9月29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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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
壹、
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中央政府公告停業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特訂定本須知。
貳、
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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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補貼受理時間自110年9月29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參、
申請資格
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於110年8月1日前已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二、
從事商業服務業且於110年8月1日為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之事業(營業項目代碼詳如
附表一
,惟仍須依實際經營內容及停業事實認定之)。
三、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
肆、
補貼金額
一、
停業補貼金額:
(一)
事業補貼:
補貼企業停業期間之各項必要成本,按員工人數乘以1萬元計算。
(二)
員工補貼:
每人以3萬元計算。
二、
員工須為申請事業110年8月31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之全職員工(含經許可永久居留者,但不含其他外國籍及部分工時者),並經申請事業造冊列入「員工補貼領款清冊」(附件二),始得計入前項事業補貼之員工人數及員工補貼對象。
三、
事業總機構為複合式經營者,員工人數僅以符合第參點第二項受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之分支機構之員工人數計算。
四、
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一人計算4萬元,發給企業為事業補貼,同一負責人限領一次,且負責人不得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伍、
事業應遵行事項
一、
110年8月1日至110年10月31日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解散或歇業情事。
(二)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三)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四)
違法解僱勞工,經勞動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五)
違反中央政府防疫政策,受中央或地方政府以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裁處者。
二、
近1年內未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三、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陸、
申請文件
一、
填寫申請資料
(附件一)
。
二、
員工補貼領款清冊
(附件二)
。
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無須檢附,惟須檢附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三、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
;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曾於110年6月7日至8月31日期間申請本部營業衝擊補貼並獲核准補貼且資料無異動者,無須檢附。
柒、
申請方式
一、
一律採線上申請(網址https://csm-subsidy.cdri.org.tw/),並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
二、
曾於110年6月7日至8月31日期間申請本部營業衝擊補貼並獲核准補貼者,仍須於受理期間內,於線上登錄相關資料。
捌、
申請文件確認及查核作業
一、
申請資格及文件確認︰
(一)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齊備,本部得不予受理。
(二)
資料需補正者或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或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事業應於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三)
申請事業之營業項目無法辨識是否受中央公告關閉之營業場所或本部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營業場所之佐證資料(如:營業地址之內裝及外部照片、所開立之發票品項、價目表等,可資證明所營場所確屬受中央政府公告關閉場所之資料)供本部實質認定,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二、
查核作業
(一)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二)
受補貼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駁回申請,已獲補貼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事業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非屬110年8月1日受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
3.
拒絕提供員工補貼受領資料或故意提供不實之資料,致員工補貼權益受損。
4.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
5.
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
6.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7.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三)
不符第肆點第二項事業員工資格,卻受領員工補貼者,本部將追回已撥付之補貼。
(四)
申請事業同意本部及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或代表人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查調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玖、
補貼經費撥付方式
一、
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事業補貼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員工補貼依據「附件二、員工補貼領款清冊」指定方式撥付員工。
二、
匯款或匯票開立之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三、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營業衝擊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尚未檢附給付員工達基本工資之證明或轉發補貼給未達基本工資員工之證明或所附證明尚有疑義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須知之事業補貼,並得自依本須知核准補貼款內扣抵應追回款項或事業檢附相關證明經本部查核無誤後,再撥付餘款。
拾、
其他
一、
本部得視疫情發展情況及經費補貼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公告之。
二、
本部得於去識別化後引用本補貼相關數據資料進行分析及利用。
三、
申請事業同意本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蒐集、處理、利用本事業提交申請資料之所載個人資料,以執行本須知規定之停業補貼。
拾壹、
網站及聯繫窗口
一、
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
(一)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
二、
網站
線上申請網站:
https://csm-subsidy.cdri.org.tw/
三、
客服窗口
(一)
經濟部1988紓困振興專線。
(二)
補貼商業服務業之艱困事業推動辦公室
客服專線:(02)7752-3600。